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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选之后,香港各界应冷静想一想
香港社会在选举激情释放之后需要冷静思考,投完票的每一个居民也不应当缺席这一场事关香港前途与命运的时代大讨论。香港面向国家的精神自救与转型,是远比某一次具体选举中的“民意”取向与选举结果更为关键的全社会课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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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不是“小宪法”,香港高院也没有“违宪审查权”
问题是,人大释法偶尔露峥嵘,香港司法却已建立了严密的日常化、体系化的法理与专业壁垒,更有与国际法治体系的价值与技术相容性做背景和保障。这就使得“驯化司法权”成为“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全面准确实施最难啃的一块骨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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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现与历史逆向的“大逃港〞
香港持续的动荡与自我损毁已经逐步伤及了香港核心价值与竞争力,更波及各阶层的共同利益。香港是平台经济,平台社会,其繁荣离不开香港近代以来的东西枢纽地位,“一国两制”延续了这一枢纽地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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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谁的香港,轮不到美国来定
有了这部法案,“黄之锋们”将不再是所谓的香港本土派,而会进一步异化为美国全球战车的马前卒,香港法案则为这些马前卒提供了美国本土的避难所。什么是“黄之锋们”的新家园,不是中国内地,不是香港,不是台湾,而是美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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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蒙面法》来了,香港能证明自己的自治能力吗?
“反蒙面法”只是走出了运动收尾的重要一步,其法律效果乃至于特区政府恢复法治的后续一系列努力,端赖于香港社会自身的理性自觉与责任承担。特区政府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对话,都需要民众的理解、认同与实际的行动支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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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急忙跑台湾,就像1944年投汪
蔡英文为了“台独”最高利益,试图极限污名化“一国两制”,拿香港作为祭品,用心颇为险恶。绿营无论是否继续执政,都会遭受大陆制裁、香港排斥及岛内理性民众的抵制。台湾充当美国干预香港的马前卒,势同“火中取栗”,最终无功有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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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修例”到毁人祖坟,反对派让香港倒退回野蛮时期
激进示威者竟然以为民主价值可以对一切暴行发放“许可证”,这是一种极端幼稚又极端可悲的政治病态心理。某种意义上,“毁坟行为”对香港社会核心价值的损害要远超“占中”或“反修例”本身:后者不过是民主对法治的僭越,但前者却是野蛮对文明的逆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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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想瘫痪香港,背后操盘手更是躁动不安
香港内外反对势力的联合操作已远远超出常规社会抗争强度,有政治上极限施压及瘫痪香港管治权的更深企图,更可远程打击中央管治权威,破坏后占中时期尤其大湾区规划以来两地融合发展的大好形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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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陷阱”是阿尔斯通悲剧的深化和扩展
阿尔斯通悲剧不是根源于有关涉案人员没有配合美国法律程序,而是法国的政治性保护及阿尔斯通企业的团结自救基本无效。华为案的维权绝对不是简单的法律程序维权,而是综合性的、从政府到企业的超强动员和应对。美国对华为的制裁早已超出普通个案的范畴。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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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关税成为唯一的帝国武器……
美国挑战华为的“极限生存”能力,这也使得美国冒了一个非常大的风险:如果华为顺利通过极限生存测试,完成全产业链的自主化,则美国很多供应商将会萎缩甚至倒闭。中国不可能坐视不管,必然采取援助措施,这又可进一步加强中国政治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团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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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布下陷阱,法国人掉进去了,中国人……
中国人关注法国人揭露的“美国陷阱”,有一种特别的意味和处境相似感:其一,中兴公司案的司法过程以及“罚款+合规官”的司法和解模式,与皮耶鲁齐先生揭示的美国司法行为逻辑基本一致;其二,华为孟晚舟案至今悬而未决,与美国司法部对待阿尔斯通高管的“法律陷阱”如出一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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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改革成功,总有人很幽怨
改革纪念的多种话语中,有一种近似“悼词”式的话语颇值得关注。这种话语的典型标题特征是“世间再无邓小平”、“中国改革已死”、“中国将要落入某某陷阱”,认为中国改革走了歧路,必有恶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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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国两制”试验田,港澳接下来怎么走
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一国两制的具体法制化,而没有一国两制,改革开放就缺乏杠杆支点与方向感。改革开放40年中的“一国两制”,成为邓小平“春天的故事”的华丽篇章,也是民族复兴与国家发展智慧的凝练及升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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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香港民族党”,西方又要过度解读了
外国势力对特区政府此次取缔行为的干预性言论或行动,不过是其遏制中国及法治上“双重标准”的再一次体现,既表明其不能理解“一国两制”的宪制奥妙,也表明其“过度消费”自由民主价值观的精神话语权滥用取向,从而越来越脱离香港具体的宪制语境及中国国家治理的理性化进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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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占中”时代,治港还有多少问题要解答
基本法根植于香港普通法自由主义传统和西方权利文化,对义务规定极其薄弱,甚至条文中并无“公民”只有“居民”,如何理解作为“中国公民”的香港居民的公民身份及其建构路径?爱国爱港是一个统战概念和政策用语,切中了基本法中国家建构软肋,如何发展出爱国的生动实践机制与扩展网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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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香港本土法律不足以制裁港独活动,我们还能怎么办?
正是因为在香港本地法律条件下,“梁天琦”式的暴力港独和陈浩天式的组织化港独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戴耀廷、黄之锋式的个人化、本土化“准港独”行为却逍遥法外,我们才更加清楚地看到本地法治的极限与不足……[全文]